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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合同屬無名合同,目前只能參照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總則以及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一)廣告合同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 1、適用其他法律及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以確定合同的效力。例如,廣告主與不具備廣告經營資格的個體工商戶簽訂的制作某一商品廣告招牌、燈箱合同就應依照合同法總則第123條“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適用廣告法的規定,確定為廣告制作合同,而不能依照合同法分則中有名合同的規定確定為承攬合同。 2、廣告合同屬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在合同法總則沒有具體規定時,應適用民法通則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例如,現在有些城市選用個別女性作為城市形象代言人并給予一定報酬的合同。因其與合同法分則中有名合同均不類似,合同法總則也無具體規定,因而僅能適用民法通則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進行處理。 3、如廣告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類似于合同法分則中規定的一類或幾類有名合同的,可參照有關分則規定來適用法律。 (二)幾種特殊形式廣告合同的法律適用 廣告合同依照其實際狀況,可細分為純粹無名廣告合同、聯立無名廣告合同、混合無名廣告合同。 1、純粹無名廣告合同的法律適用。純粹無名廣告合同是指以法律全無規定的事項為內容,即合同的內容不符合且無法參加任何典型合同要件的合同。如某些商品廣告中使用和利用一些影視名星、體育名星、著名歌手的肖像、形象及表演宣傳商品并給予一定報酬的合同就屬于純粹無名廣告合同。對此類廣告合同,因其與合同法分則中的有名合同均不類似,因而僅能適用合同法總則及民法通則有關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理。其重點主要在于判斷合同的效力,對當事人約定的條款不明確的或需要進行補充的,可適用有關合同解釋的規則。 2、聯立無名廣告合同的法律適用。聯立無名廣告合同是指數個廣告合同具有相互結合的關系。一種情況是單純外觀的結合,即數個獨立的合同僅因締約行為而結合,相互之間不具有依存關系,此種情形下,應分別適用各自的合同規范。例如,某廣告主與一廣告經營者簽訂某一商品的廣告市場調查、廣告策劃、制作合同,分別涉及參照適用合同法分則中委托合同、承攬合同的規定。另一種情況是依當事人的意思,一個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依賴于另一個合同的效力或存在。此種情形下,各個合同是否有效成立需要分別判斷,但在效力上,被依存的合同不成立、無效、撤銷或解除時,依存的合同應同其命運。 3、混合型無名廣告合同的法律適用。所謂混合型無名廣告合同是指數個廣告合同的部分而構成的合同,它在性質上屬于一個合同。大致有四種類型:一是典型廣告合同附其他種類的從給付義務,即雙方當事人所提出的給付符合典型合同,但一方當事人尚附帶其他種類的從給付義務。例如甲廣告主委托乙廣告經營者制作其商品廣告并借用乙的廣告燈箱發布為期一個月的廣告,用后歸還燈箱。其中,廣告制作合同是主要部分,借用燈箱合同的構成部分為非主要部分。二是類型結合廣告合同,即一方當事人所負的數個給付義務屬于不同的合同類型,彼此間屬于同值地位,而對方當事人僅負單一的對待給付或不負任何對待給付(如公益廣告的合同。三是二重典型廣告合同,即雙方當事人應負的給付分屬于不同合同類型的合同。例如甲廣播電視臺為乙服裝廣告主發布乙的服裝廣告一次,乙為甲的所有節目主持人免費提供某品牌服裝一套。其中甲的給付義務為廣告發布合同的組成部分,乙的給付義務歸屬于贈與合同。對此,應分別適用各類典型合同的規定。四是類型融合廣告合同,即一個廣告合同中所含構成部分同時屬于不同合同類型的合同。例如,某甲電視臺為某乙商品廣告主編排、制作并發布某商品廣告,某甲的給付義務同時屬于廣告制作和廣告發布。對此,原則上參照適用二重典型合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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